-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1-08 09:10: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可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7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考虑到主权外债管理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对主权外债管理作出规定。
除规定在投资方式上,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项目审批程序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转贷资金申请报告;在投资计划编制上,规定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主权外债备选项目规划,再根据项目准备情况制定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纳入中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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