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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实行“同命同价”-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年实施-

     中国法院网讯 (费文彬) 从2010年1月1日起,广西将全面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这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预防和减少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有序、安全、畅通,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

考虑到由于当今社会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频繁,有些务工者到城市打工超过一年或在城镇定居多年,收入并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实际情况。该《条例》第五十条作出特别规定:“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从而解决了广西长期在城市生活、工作的农村居民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人身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不一致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副主任罗黎明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件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进行专题调研的形式,支持和监督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督促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解决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帮助有关部门解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据悉,广西机动车增长速度约为30%,每年有近3000人在道路事故中死亡,今年1—11月,死亡为2200多人次。因此,广西积极推动该《条例》于2009年11月2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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