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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发事件时期制售假药劣药将被从重处罚-

在传染病流行时期、地震等灾难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灾害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将被依法从重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解释》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突发事件时期的药品造假行为不仅危害个体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对整个救灾、抢险等工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对此类行为,如在传染病流行时期,生产、销售用于防控该传染病急需药品的假药劣药;在地震等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事故灾难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止血的药品的假药劣药,将依法从重处罚。

熊选国认为,《解释》的这一规定也将增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病毒,保障药品安全的信心。

《解释》将于5月27日起正式施行,其解释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实施销售假药、劣药的定性处理;明确了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共犯论处的行为;作出了关于竞合犯罪的规定和对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药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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