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飞 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2-26 11: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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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将受到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中增加规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25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表示,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在审议时提出,为了防范风险,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监管机构也可作必要的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在列举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中,增加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的规定。为此,修改后的草案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列举了对上述情况可以采取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五项措施为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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