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广西:冒领就业专项资金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责-

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就业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式,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08年12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旨在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