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2-31 09: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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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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