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杜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9-19 15: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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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
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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