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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拟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

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并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

据悉,现行保险法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缺乏明确规定,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修订草案根据保险监管的实践经验及保监会“三定规定”等规定,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增加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和资料,查询银行账户,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涉案财产等;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

这些监管手段和措施,与证券法对证券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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