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婷玉 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6-25 14:07: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明确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交易无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在初次审议法律草案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应明确规定为无效,以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关联方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