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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王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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