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晶晶 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23 10:37: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立法禁止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
针对有些地方发生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继续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修订草案还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此外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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