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的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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