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
根据《办法》,未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申请评审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五项条件:一是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历)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二是在实验室从事产品检测、校准、检查或者管理工作两年以上;三是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四是具有与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者独立开展现场评审活动;五是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承担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承担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不再要求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由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其颁发评审员证书,评审员证书有效期缩短为3年。《办法》明确评审员严格禁止有下列六种行为: 一是未依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二是对同一实验室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三是与所评审实验室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四是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五是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六是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