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夏命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09 11:39: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京华时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环保总局:无照经营电子垃圾最高罚50万-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出台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电子垃圾的单位最高可罚50万元。昨天(8日),国家环保总局介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已出台,将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电子废物的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者均须备案,电子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也需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凡是无照经营、擅自处理电子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办法还规定,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不得转交给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如果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且产生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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