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记者胡新桥 实习生余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02 13:31:45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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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北施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医疗单位须无条件救治见义勇为伤者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于今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中的部门责任将上升为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要求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对责任不落实,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重特大案件的地区和单位,规定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此外,条例对省、市、州、县(区)各级设立和使用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作了法律规定,规定各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救治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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