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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办法 公共视频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经成都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七条规定,住宅小区遵循自愿原则可以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但应当具备连接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模拟图像输出接口。按规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法利用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应设置标志。

根据《办法》,政府部门因工作需要跨部门调用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图像信息的,应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用。

据悉,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管工作。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县公安机关备案。使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须建立24小时值班监看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买卖公共视频图像信息;故意隐匿、毁弃、删改留存的视频图像信息;拒绝、阻碍政府部门依法使用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擅自移动、占用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无故中断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等。(原载: 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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