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从巴基斯坦直接运输进口的粮食、水产品、畜牧产品、矿产以及在巴基斯坦加工、制造的货物等将适用新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中巴两国将分两个阶段对全部货物产品实施降税。第一阶段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按照不同的降税幅度实施降税,其中,36%的产品关税将在3年内降至零。
为配合《中巴自贸协定》的顺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明确了从巴基斯坦进口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的确定规则与进境申报程序。
《办法》规定,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由巴基斯坦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并且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巴基斯坦原产地证书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当为同一批次进口到中国的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货物,一份原产地证书应当对应一份《报关单》。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每批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的,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