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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著名商标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行-

日前,福建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四)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 ,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五)申请人近三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申请手续: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或者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在取得这一称号后,“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扩大福建省著名商标所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不得利用福建省著名商标信誉,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等。

否则,工商管理部门将取消其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称号,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明确,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权利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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