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姜海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10 17:12: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青海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西出台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出台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对象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和经社区或街道办事处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急需住房救助的家庭。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经申请、登记公示无异议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建设部门按照申请人困难程度安排排队轮候。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按年度向建设部门、民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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