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煜儒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05 17:30: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出台-
记者今天从交通部了解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农村公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湖北省农村公路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
该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根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据了解,在湖北,以往农村公路建养管责任主体的多重性不明晰,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建养管的正常开展,特别是非列养农村公路,由于没有明确乡(镇)政府及村委会为责任主体,加上资金缺乏,大部分处于失养、失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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