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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出台-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29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省政府要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在源头上规范政府预算的执行工作。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询问,也可以向有关方面的省人大代表和专家征求意见。省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答复或者接受质询。

而且,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的,要首先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省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财政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据了解,2006年,浙江省地方财政收入达129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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