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丁啸秋 屈凤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27 16:47: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安在线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出台-
大型桥梁、机场等新建或已建的大型基础设施,应同时建设“气象监测和预警”设施。安徽省即将出台《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昨召开,省政府提请大会审议《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据介绍,该省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特殊的地理位置,导致气象灾害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危害重。加强对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是防灾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十分必要出台该条例。条例细化了相关部门在气象设施建设与保护、防灾减灾中的职责;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草案规定,该省新建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桥梁等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和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应根据需要加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草案还规定,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预警信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在气象灾害防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原载: 合肥晚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