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日前出台《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该《办法》共分5章24条,分别从总则、立案与调查、审查与决定、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职责,指出,国防科工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国防科工委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相关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国防科工委相关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和受委托的组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法制工作机构审查通过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承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对拟作出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行政处罚的听证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