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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拟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记者在近日召开的济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获悉,《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获得表决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拟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规范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明确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旅游投诉制度,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予以公布。根据济南市实际,《条例》还明确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未被评定星级或者已被取消星级的饭店使用星级称谓以及星级饭店使用不真实星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被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样,未被评定等级或已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使用等级称谓以及等级景区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被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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