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对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管辖、调查以及事故处理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规定》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指出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碰撞、触碰或者浪损;触礁或者搁浅;火灾或者爆炸;沉没(包括自沉);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以及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规定》明确,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做好记录。接到事故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不是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并告知当事人。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还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证书、文书资料。
在管辖方面,《规定》指出,内河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不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小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由船舶第一到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管辖权限不明的,由最先接到事故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并在管辖权限确定后向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移送,同时通知当事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O日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当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