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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元旦实施-

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明确规定了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搜寻救助的权利,对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保障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在以往实际搜寻救助行动中,有些船舶特别是渔船上的被救人员,往往会等待遇险船舶获救或者沉没后才愿意离船接受救助。在此种情况下,搜救船舶、航空器和救助人员也被迫在险情现场等待遇险人员自动接受救助,在现场海况、气象条件恶劣的情况下大大增强了搜寻救助人员的危险性,同时也会造成搜寻救助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该条例规定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紧急已严重危及遇险人员或者救助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现场指挥员可以强令遇险人员离开遇险船舶、设施和航空器。该条例还规定,救助方对遇险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报酬或者补偿。

另外,为确保海上搜寻救助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明确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该条例第四章还规定“误报或者夸大海上险情未及时消除影响的,由此发生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谎报海上险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由此造成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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