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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出台-

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导致了在不同地区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不同、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规定》的出台将解决上述问题。

《规定》中引人注意的是,设置罚款的标准,一般都从法律规定的幅度的下限罚起,对有些违法行为不一定要罚到上限,按上限罚款的违法行为应是特别严重的。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教育不改的,处5元罚款: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在无人行道路段不靠路边行走的;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10元罚款: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30元罚款: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进入高速公路的;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以及有擅自销售或者发放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的;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50元罚款:醉酒驾驶的;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的;不避让盲人的;驶入高速公路的;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没有停止的;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200元罚款:逆向行驶的;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不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不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或者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不避让盲人的;未保持机动车牌号完整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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