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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5号)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和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企业,必须经省民爆器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民爆器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民爆器材生产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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