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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5号
【发布日期】2003-06-08
【生效日期】2003-06-0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5号)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和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企业,必须经省民爆器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民爆器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民爆器材生产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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