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公安部颁布《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指出,购买麻黄素、胡椒醛等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乙醚、硫酸等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个人不得购买麻黄素、乙醚等第一、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办法》规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并保存二年备查。
《办法》规定,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以及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