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自200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从2003年开始起草,先后数易其稿,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在共有十八个条文。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说,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具有四个促进作用:一是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依法维权;二是便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四是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据了解,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20%的速度递增,2005年已达18万件。为了适应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今后还将继续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力度,并根据审判实践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