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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出台法律规范人大代表活动-

25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不得接受赞助等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主任魏永德在做说明时表示,随着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推进和代表工作的发展,北京市在如何加强和规范代表工作等方面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此次修订重点是加强、规范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和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办法(修订草案)》对代表活动进行规范,规定代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办法(修订草案)》针对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区域作出规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或者原选区进行,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针对北京市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够规范的情况,《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依法”字样,代表依法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同有关国家机关联系并作出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专家解读

“代表不能成利益集团代言人”

专家表示,《办法(修订草案)》应更加明确细化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表示,《办法(修订草案)》有关规范人大代表行为的规定是有必要的,但是还需要明确界限。

蔡定剑认为,随着代表个人作用的增大,比如近些年有些民营企业老板当选人大代表,确实存在有人利用代表这个平台牟取公司利益,应当加以规范。

但是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的规定,蔡定剑表示应当更加明确,细化区分具体情况,代表借助社会力量发挥作用应该也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成为某一利益集团、团体的代言人。

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蔡定剑认为干预有的时候很难界定,代表履行职务提出建议应当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影响司法公正,应该区分正当提出建议和干涉司法公正。

《办法(修订草案)》规范代表活动

●人大代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人大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人大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或者原选区进行,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文章原载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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