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将享受中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由原来的25个扩大到33个,增加了阿富汗、马尔代夫、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等国家。
《办法》指出,从上述受惠国进口的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或者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国完成货物最后的实质性改变的;符合前述任何一个条件,其原产地为该受惠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
《办法》规定,货物进口报关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并提交经出口国海关于出口时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在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海关总署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可以通过中国驻相关受惠国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向受惠国海关或者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提出核查要求,并要求其在自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的90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海关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答复,则该货物不得享受特别优惠关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