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使海关对进口货物实施的估价原则和程序完全符合WTO估价协议的要求,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税司的罗先生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办法》在整合海关总署关于估价相关规章、公告内容的基础上,融合了几年来海关相关经验,更加全面地落实了WTO估价协议的要求。
《办法》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