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将于2006年5月1日实施。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认为,该《规定》明确了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规范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为。
《规定》指出,国家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活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检验资格分为常规检验资格和特殊检验资格。取得常规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取得特殊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肇事、改装和报废等机动车的特殊检验。未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为规范安检机构的行为,《规定》指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委托人可以就安检机构行为规范以及检测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安检机构查询;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安检机构应当在许可的检验资格范围内,依法接受委托,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安检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