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总局局长李毅中签发第四号局长令,公布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分6章,分别为总则、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罚则、附则,共47条。规定对国家安监总局及总局设立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在规定中列出了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履行的七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组织起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规定将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