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朱明飞 杜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4-10 20:00: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出台-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分别对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原则、程序、保管、处理和责任追究等问
题列出详细条文,用以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以及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对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检察机关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依照《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人民检察院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相互制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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