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06年4月1日施行。
与1999年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相比较,《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罚款要求听证的条件做出明显的改动,将过去对于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分别修改为一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罚款可以进行听证。另外,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吊销已取得的检疫证单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告知后3日内提出。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