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投诉处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出台《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将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投诉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投诉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投诉请求。电力监管机构受理的投诉,由被投诉人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办理。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规定》指出,电力监管机构办结投诉事项,应当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其选出的代表。投诉事项社会影响较大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投诉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