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对建铁路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施行。
该《办法》分为总则、勘察设计程序、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实施、勘察设计收费、罚则和附则十章六十五条。指出,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执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和铁路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铁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信誉评价制度。
《办法》指出,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查,需要上报的,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办法》规定,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造成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偿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