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气象行业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中国气象局出台《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对气象台站的建立、资料汇交、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做出明确规定。该规定将于2006年3月1日施行。
《规定》对各级气象台站的新建、迁移做出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备案统计。
《规定》指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共用平台,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参加汇交、共享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核。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