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保障财政检查工作,近日财政部公布了《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该《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在1998年发布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基础上,主要作了两方面的补充修改。一是增加了财政执法手段,《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赋予了财政执法主体要求被调查、检查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的权利;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权利;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进行公告的权利等。二是将原有的财政检查的审理制度改为复核制度。(文章原载沈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