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日前公布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进一步充实完善了《草原法》配套法规规章体系,规定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办法》规定,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等,都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开采矿藏和建设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同意;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审核同意。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征占用草原的申请、查验、审核审批的程序,明确了审核审批的条件和有关办理时限,同时还根据《草原法》的有关规定,设置了对建设征用使用草原预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