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规定海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部门的名称、地址、电话、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应当向社会公开。该办法将于2006年2月1日施行。
《办法》指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行政裁定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目的、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论证情况等;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和审批项目的相关情况;海关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部门的名称、地址、电话,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现场业务作业流程、服务时限承诺,以及办理现场业务海关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工号、办公电话等内容海关应当公开。
公开的方式包括报刊、杂志、海关门户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海关办公地点资料室、公告栏、计算机触摸屏、电子屏幕以及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关务公开手册、关务公开指南等形式。《办法》还规定,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海关总署文告》上刊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应当对外公开的,可以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海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得理由;不属于受理海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掌握该信息的海关或者部门并告知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