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对海关立法工作的管理,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施行。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指出,《规定》对年度立法计划更加严格,调整的范围涉及规章、公告,《规定》指出,立法要以法制部门为主导,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强调民主立法,主动听取海关相关部门及相对人的意见。
比较2002年出台的《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此次《规定》对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在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等立法活动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做了相应调整。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等立法活动以及海关总署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公布规章以及以公告形式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都适用本规定。
海关总署实行立法年度制度,每年的3月1日起至次年2月最后一日为一个立法年度,按照立法年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项目。
规章起草完毕后,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署内有关部门、直属海关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此外,《规定》还指出,直属海关公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海关总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