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将以前零散的行政规定进行统一规范,同时对免税店的设立标准更加明确,细化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更有利于加强对免税商店的管理。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施行。
《办法》共分7章32条,对免税商店的设立、免税品进口、入出库和调拨、免税品销售、免税品报损和核销以及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应当在开展经营业务一个月前向主管海关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海关验收合格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单位或者免税商店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超出海关核准的品种或规定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的;未在规定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品进口报关、入库、出库、销售、核销等手续的;出租、出让、转让免税商店经营权的,海关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被暂停或取消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