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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出台-

    吉林省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自愿、无偿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开始有法可依。在刚刚结束的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对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规定,志愿者组织应当具备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者标志。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服务事项、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条例还规定,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志愿者组织的过错,致使志愿者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有过错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过错程度,依法向其行使追偿权。因志愿服务对象的过错对志愿者或者志愿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假冒、盗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名义、标志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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