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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民调解工作地方性法规出台-

《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天起正式施行。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共6章41条,包括总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附则。《条例》结合青海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性纠纷的原则;在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设置和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以及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和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较为详细地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

《条例》尤其突出解决了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费和补贴费用。《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有困难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县、乡财政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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