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贵州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就已经开始推行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通过数年来的执法监督实践不断丰富该项制度的具体内涵。新出台的《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发生在执法活动过程中;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主观具有过错;三是具有违法性。为便于操作,针对社会生活中容易出现的、对人民群众影响较大的一些突出情况,《办法》还具体列举了7类53种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专业性、法律性强,涉及到行政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法律专业性强的监督工作机构承办。因此,《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具体承办本级政府、本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有关工作。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归责体系,《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妨碍正常行政管理秩序,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才予以追究,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以防止追究泛化,影响现有的行政执法秩序,降低行政效率。
《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