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进出口商品复验行为,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进出口商品复验只进行一次,复验申请人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施行。
与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相比较,《办法》规定,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办法》明确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不再是过去的两次复验。
《办法》指出,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是否受理予以答复。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验申请人对复验结论不服的,仍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再是原办法中规定的“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为终局结论”、“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