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承包地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一个较为突出和复杂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针对不同性质补偿费用作出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农户放弃统一安置,该笔费用亦应支付给他;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这也是成员自益权的体现。